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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抓好“三个源头” 近10年案件“零申诉”

来源:百色纪检监察网 作者:黄清明 发布时间:2021-03-15 17:37

“把原来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评查组提出整改后作对比、再学习,发现我们在案件办理程序和文书制作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指引我们少犯错误,提升案件质量。”近日,凌云县纪委监委举办案件质量评查学习活动,参加学习活动的该县加尤镇纪委书记谢德禄感慨道。

近年来,该县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初都对上一年查办的案件工作进行“回头看”,召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和案管室、审理室、纪检监察室对案件“再清理、再整改、再领悟、再提高”,针对历年自治区案件评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案件自我评查,找准全县案件质量中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举一反三。派出办案人员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跟班学习、协同办案,每年举办主题业务培训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先后出台完善错案追究等四项制度,树立“铁案”意识,进一步规范案件办案程序和文书格式。严把案件的初查初核、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三道“关口”,从举报受理、线索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批准、处分决定制作、处分决定送达一直到案卷归档,无论是办案程序还是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逐级把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遇到问题,召开纪委监委班子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坚持实事求是讲证据,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在狠抓案件质量、引导教育、教育回访“三个源头”下功夫,下大力气切断案件申诉“源头”,近10年来无申诉案件,“铁案”工程成效显著。

“感谢你给我们提出意见,但我们作出的任何处分决定,我们都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我们掌握的违纪事实,对滕某依法依规作出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党和国家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不单要依法依规‘治病’,还要依法依规‘救人’......”近日,该县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当面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因得知被举报人没有被开除公职,举报人杨某觉得跟自己的初衷不符合,于是找到相关负责人“要说法”,经过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作思想工作,杨某当场表态息访罢诉,满意回家。

该县纪委监委加强对案件分析研究和预测评估,杜绝立案的随意性。突出案件审理谈话功效,针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异议,着力加强政策法律的宣传解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处分决定必须由案件承办负责人向被调查人单位或本人宣布,听取被调查人申辩及他人辩护,认真做好记录,向管理案件的相关领导汇报情况,并进一步核实并反馈当事人,引导被审查调查人接受处分决定,增强纪律处分的公平性。同时,及时答复案件举报人,耐心做好被举报人或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让他们理解案件承办结果,不再有申诉的念想。

“你虽然有过违纪行为被处分,但你一定要认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今后要更加强化学习、认真工作,组织依然会看到你的努力,你看看近几年,我们县有十几名党员干部因表现突出,处分期满了之后照样提拔、调整到重要岗位。”在被处分人李某的家里,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与他交心谈心,开展暖心回访教育活动。

为使每个案件都铸成“铁案”,该县纪委监委扎实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从源头堵塞案件申诉的漏洞。按照“分片管辖”、“谁谈话谁回访”的工作原则,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分析,分别由班子成员、审理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适时对被谈话对象的现实表现、整改情况和执行惩戒情况进行回访,做好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减压释压等工作,针对被谈话对象提出诉求,在政策范围内,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问题。同时,积极同被谈话对象家属加强沟通交流,了解被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请家属多关心、多安慰被谈话对象,多方面的关怀,使被谈话对象放下心理负担,敢于面对自己的过错,收起怨气,重拾信心,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来。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首要目标,提升办案质量和案件教育效果两手抓、两促进,着力将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该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辛荣根表示。(凌云县纪委监委   黄清明)